信息公开指南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有效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编制《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平顶山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平顶山市住建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本机关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登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pds.gov.cn)“政府信息公开>市直部门信息公开>平顶山市住建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局网站(zjj.pds.gov.cn);

2.到本机关线下受理点——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查阅(地址:平顶山市长安大道建设大厦12楼1209房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75-2633665);

3.“鹰城住建”政务微信。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1.办公地址:平顶山市长安大道建设大厦12楼1209房间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3.联系方式:电话:0375-2633608;传真:0375-2922108;邮编:467000;电子邮箱:pdszj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工作机构

本部门受理机构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建设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5-2633639;电子邮箱:pdszj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建设大厦1209房间

邮政编码:467000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平顶山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现场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平顶山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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