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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36886
信件标题: 平顶山市公安局和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拖延不付项目款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2-07-28
信件内容: 2016年12月5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签署《平顶山市区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向力维公司采购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系统设备,约定总价为人民币38,361,880.00元。经第三方审计,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9,957,021.01元。截至2021年2月5日,力维公司共收到购销合同款项合计人民币34,689,504.00元。经力维公司多次催收,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未予支付剩余尾款人民币5,267,517.01元。 2021年12月6日,力维公司向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投诉平台投诉。2021年12月7日,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此投诉(投202120号)。2021年12月27日,力维公司收到平顶山市财政局支付的购销合同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2022年1月7日,就购销合同剩余尾款人民币4,267,517.01元的支付事宜,平顶山市公安局回复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称“市公安局接到“投202120号”交办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项目主管单位核实处理。2021年以来,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市公安局未能及时继续向市区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承建方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尾款。近日,我局压缩开支筹集了100万元,已通过财政支付系统向该公司进行了支付,剩余尾款也拟于2022年上半年内全部支付完毕”。然而,截至2022年7月27日,力维公司未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承诺的于2022年上半年全部支付完毕剩余尾款(4,267,517.01元)。
回复信息
回复内容: 根据《河南省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范围 :第(三)条 已进入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故不予受理。
回复部门: 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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