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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杰就《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杰就两部《条例》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时间:2025-01-02
嘉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杰
地点:访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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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两部《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加强我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的迫切需要。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村民无序建房、安全建设意识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建房审批程序不明晰,存在部门管理职责交叉重叠,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不明确等问题;三是村级组织作用发挥不足,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自建住房的监督、管理、服务不到位。鉴于此,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在用住宅电梯总量已经达到15644台,其中使用年限超15年的有163台,住宅电梯安全问题呈现上升态势。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保障群众的乘梯安全,就我市开展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立法,顺应发展,贴合实际,非常必要。



问:两部《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条款内容聚焦,实用性操作性强,共二十四条。第一,合理确定适用范围。该项立法遵循地方立法“小范围、小切口”的原则和技术路径,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上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等管理服务活动”。第二,强调规划约束引领。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划约束,是做好农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为此,《条例》一是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二是提出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三是特别强调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农村自建住房,要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三,严格整体风貌管控。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市农村自建房总体上缺乏风貌管控,影响了村庄的整体美感和风貌协调。为此,《条例》对风貌管控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自建住房应当传承本地传统民居风貌和地域特色。二是要求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符合当地实际、体现乡土特点的农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供村民免费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不同村庄的风貌定位,积极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第四,突出强调安全监管。《条例》对农村自建住房安全工作提出了特别要求,设置了综合管控措施。一是要求村民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特别强调建设三层以上或者有地下室的住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二是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农村自建住房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并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第五,充分体现为民便民意识。近年来,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困难、审批周期长,一直都是困扰建房村民、影响乡村干群关系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彰显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服务理念,对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的流程和时限进行了简化和明晰,在整个建房申请流程中,村民只需要提出一次申请即可,进入流程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在农村自建住房审核、审查、查验等工作中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主动推动相关工作向下一环节运转,实现申请办理流程的“自动化”,尽最大可能为村民建房提供便利。 

《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分明、便民高效”原则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充分体现为民理念,共二十五条。第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近年来,全市居民住宅电梯数量快速增长,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将《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活动,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其他领域电梯的安全管理活动,不作重复性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第二,健全了工作机制。居民住宅电梯安全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各方面力量,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此,《条例》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住宅电梯安全工作格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乡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救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三,规定了主体责任。明确主体责任是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了住宅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以及与住宅电梯使用相关的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及电梯乘用人的主体责任,构建完善的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义务体系。第四,抓好了关键环节。《条例》秉承科学态度,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对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电梯选配、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极端天气易发、多发季节电梯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作出了严格规定,并对电梯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增强住宅电梯安全监测预警能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五,回应了社会关切。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广大业主对电梯使用单位擅自安装、使用梯控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的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从立法上进行解决。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立场,组织立法论证会,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写进地方性法规,在《条例》中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确保两部《条例》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加强学习宣传是实施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广辟宣传渠道,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各方面参与的浓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方面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条例》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另一方面狠抓贯彻落实,对照具体条文梳理各自工作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并根据《条例》贯彻实施的实际效果,适时出台实施细则,增强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两部《条例》实施后,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推动《条例》实施纳入重要监督内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确保两部《条例》公正、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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