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03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等规定,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再取消5项证明事项。

对以行政职权下放方式取消的证明,有关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对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取消的证明,如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并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证明事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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