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性整改任务第22项)验收公示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次数: 浏览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共性整改任务第22项)我市承担的整改工作已完成。按照《河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机制》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任务艰巨。部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闲置问题突出。河南省上报已建成3322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经统计分析,其中有311座闲置,39座尚未建成,其中,漯河市、商丘市闲置率超过40%,周口市、驻马店市超过30%,开封市、许昌市超过20%。

二、整改措施

(一)202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对辖区内现有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排查任务。

(二)2021年12月30日前,在排查的基础上,科学研判,精准施策,完成分类整治提升方案编制任务。

(三)坚持先易后难、梯次推进,2022年上半年实现2019年后新建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完成现有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工作。为彻底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闲置问题,平顶山市印发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平攻坚办〔2021〕49号),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治提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截至2021年10月31日,已完成全市12个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其中涉及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整治任务的有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郏县、叶县、湛河区7个县(市、区),7个县(市、区)均成立了相应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经全面排查和综合评估,全市共有各类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8座,其中正常运行10座,有改造价值的7座(含2019年后新建成的1座),无改造价值的21座。

(二)完成分类整治提升方案编制工作。全市纳入整治提升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共7座,其中:叶县4座、郏县3座(含2019年后新建成的1座)。2021年11月初,叶县、郏县按照《河南省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调查评估和分类整治提升工作指南》要求,完成分类整治提升方案编制工作,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完成2019年后新建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治提升任务。根据“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原则,优先对乡镇政府所在地、现有治理模式设计规模合理、运维管护较好、资源化利用潜力较大的设施进行整治提升。按照2022年上半年完成2019年后建成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的整改目标要求,平顶山市只有郏县冢头镇小李庄村污水处理站1座纳入整治范围,目前已完成整治提升任务,全市2019年后建成的集中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100%。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13日,共10个工作日)向牵头单位反映。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 杜东昕 申国彦

手机号码:18838973277

固定电话:(0371)66309522

电子邮箱:nyncgjz@163.com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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