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92/2021-00004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主题分类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审批
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 浏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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