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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5x/2021-00025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主题分类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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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召回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08-31 浏览次数: 浏览

      1. 机动车排放召回具有特殊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召回均为产品安全召回。机动车排放召回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涉及的管理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不相同。
  2. 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业责任以及时限要求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基本保持一致。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从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到召回监督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管理程序基本一致。机动车生产者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总结等义务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者义务基本一致,仅根据机动车排放召回的特点,规定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风险相关信息。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中关于生产者或经营者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一致,保证整体召回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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