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364/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主题分类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哪些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 浏览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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