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745774297/2021-00021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 主题分类
  • 市乡村振兴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已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是否可以取消 “风险消除”标注? 如果可以,需要进行什么程序?
发布日期:2021-07-05 浏览次数: 浏览


可以。对以往已标注风险消除的,按照风险消除程序重新进行认定,需继续享受政策的 (比如无劳动能力需低保兜底的;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系统中风险消除回退;对标注风险消除后又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对象,经核实后需要按照监测对象监测程序重新认定并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在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进行监测对象风险再标注。风险消除认定和监测对象认定民主评议可以在一个会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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