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49/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主题分类
  • 市信访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次数: 浏览

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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