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68X/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市司法局政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是公众服务窗口和网上发布权威信息平台,由办公室统筹负责政务网络信息的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政务网络信息,包括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做出的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机构职能及综合政务信息等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新闻信息的发布、转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渠道。
第五条 局直各单位、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涉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和发展;
(六)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七)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七条 实行审核责任制,由制作信息的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把关。
(一)以司法局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公告、文件等,由宣传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二)市长信箱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回复等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三)各类综合政务信息,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四)机关党建信息,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核后,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五)如遇业务整合变动,由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认为必要时,可上报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规范的流程、格式、方式、时限进行,保证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 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信息由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科室按照“谁审核、谁发布”的原则,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条 相关科室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发布工作,做好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丢失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第十一条 宣传科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