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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68X/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市司法局政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3733 浏览

司法局政务网络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是公众服务窗口和网上发布权威信息平台由办公室统筹负责政务网络信息的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平顶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政务网络信息包括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做出的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机构职能及综合政务信息等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新闻信息的发布、转载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渠道。

第五条 局直各单位、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各类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涉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和发展

(六)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七)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七条 实行审核责任制由制作信息的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分别审核把关。

(一)司法局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公告、文件等宣传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二)市长信箱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回复等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三)各类综合政务信息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其分管领导审批

(四)机关党建信息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核后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

(五)如遇业务整合变动由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认为必要时可上报平顶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规范的流程、格式、方式、时限进行保证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九条 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上发布信息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科室按照“谁审核、谁发布”的原则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条 相关科室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明确专人负责发布工作做好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丢失或需变更应及时与办公室系。

第十一条 宣传科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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