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普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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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普恩科技有限公司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7765127671
法定代表人 屈建海
地址 高新区神马大道666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并责令完善规划手续。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自然资罚字〔2025〕0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宋永昌 执法证号:16040014191 赵战利 执法证号:16040014192
违法事实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擅自在位于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东段南侧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土地上开工建设高品质己二酸N20减排项目和电子级笑气扩建项目,
主要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询问笔录1份。 4、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2023年第四次规划业务审查会议纪要1份。 5、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2024年第一次规划业务审查会议纪要1份。 6、平顶山市普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 7、平顶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现场实测现状与规划对比图1份。 8、现场勘验笔录1份。 9、现状与规划对比图 10、师梦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18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报告1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自然资规〔2025〕1号 )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高品质己二酸N20减排项目和电子级笑气扩建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壹仟零伍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圆叁角伍分(10511750.35元)处6%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叁万零柒佰零伍圆零叁分(630705.03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 8月1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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