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对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违法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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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常芬洗涤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3XFK0GXT |
法定代表人 |
孙晶晶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工业园区荆山办事处沙王村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水罚决字〔2024〕第 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小波(16040018077)刘露露(16040018078)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工业园区荆山办事处沙王村1号厂区内涉嫌无证取用地下水开展洗涤业务,井口位置在厂区北边墙内侧,井深约15米,井径300毫米,管径50毫米,安装有计量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勘验笔录壹份;2.调查(询问)笔录壹份;3.整改复查意见书壹份。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裁量标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讨论,全部同意给予2万元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贰万元整罚款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1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水利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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