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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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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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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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渔业)罚〔2023〕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永生(16040019105) 张焕新(16040019068)刘坤豪(16040019053)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31日1点40分,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乘执法快艇到白龟山水库执法巡查,当巡查至白龟湖北岸沃寨岛西水域时,发现一渔船正划船逃离,执法船只靠近该渔船,亮明执法证后得知划船者是西滍村的李X,正准备收地笼时,发现执法船来了准备逃离,在执法人员说服教育下,当事人李X从水中捞起2个地笼25米,因地笼破旧,没捕到鱼。次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捞出9个地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铁皮划船一艘及2个地笼。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8月31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下达了《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农渔业【2023】3号,将当事人的铁皮划船、2个地笼25米先行登记保存至市农业农村局。 8月31日,当事来到平顶人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后,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后,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8月份设置下了11个地笼捕鱼,无违法所得。8月31日,当事人李X正在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铁皮划船、2个地笼25米。 2023年3月1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关于2023年白龟山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一、禁渔区域“白龟山水库水域全境”。二、禁渔时间“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8月31日24时”的通告。 当事人在白龟山水库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证;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共1页; 3.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 4.现场照片3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共1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一份共1页; 7.送达回执共2份; 8.禁渔期公告一份1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当事人在白龟山水库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虽然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且当事人到案后认识到自己的违法后果,对在白龟山水库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没收地笼2个25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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