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河区XX农资店经营劣种子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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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XX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种子)罚〔2023〕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040019052)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31日,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辖区开展2023年全市小麦种子质量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平顶山市新华区丁X种子销售店经营有“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共计30袋。执法人员怀疑该品种小麦种子涉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当场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有资质的河南省科育作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净度、发芽率、纯度、水分检测,经检测该种子纯度不符合要求,属于劣质种子。经调查,该批“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是平顶山市新华区丁X种子销售店为湛河区XX农资店代销产品,当事人湛河区XX农资店于2023年8月29日,在河南省瑞弛种业有限公司购进,共30袋(15KG/袋),合计450KG(900斤),进价为60元/袋,4元/KG,一共1800元,现场用现金付款,有购货票据,有种子相关手续。该批种子在抽样后没有再销售,而执法人员抽样前该种子没有售出,故没有产生销售收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 2.询问笔录2份; 3.抽样取证凭证; 4.丁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丁X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当事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产品照片2张; 9.现场照片1张; 10.购货票据照片1张; 11.农资产品购货档案照片1张; 12.郑麦132小麦种子检测报告; 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4.农作物审定证书; 15.品种授权书; 16.产地检疫证; 17.产品确认书退回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劣种子;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低于六万元罚款”之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亲耕田”郑麦132小麦种子产品30袋; 2.处以1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6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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