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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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动防)罚〔2025〕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许 军(16040019060) 李晓伟(16040019006)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桐柏县源深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销售生猪副产品(边角料)12180千克,销售单价为3.2元/千克,实收货款39870元。该批生猪副产品(边角料)未依法办理检疫手续,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当事人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副产品(边角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1、桐柏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 2、桐柏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微信付款记录 1份; 3、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 4、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上传处理记录 2份; 5、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叶县益康动物无害化处理凭证2份; 6、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1份; 7、询问笔录 1份;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9、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 1份; 10、当事人保证书 1份; 11、《关于延长王X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立案时间的申请报告》 1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第一百条的裁量规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销售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39870元,不足五万元,符合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柒拾肆元整(¥7974.00); 2、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1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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