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新华区畅响文化娱乐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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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华区畅响文化娱乐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E87UKX7B |
| 法定代表人 | 张雪洋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街道矿工路路南凯撒财富广场C区2层057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5〕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世峰(16040021005)、李鹏飞(16040021026)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0日16时00分,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美团”APP中搜索“贵府音乐KTV”商铺后显示出搜索内容,包含地址、名称、以及部分商品信息。其中,在“贵府音乐KTV”商铺中点击“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专享 纯嗨唱3小时 中包以下均可使用”商品后显示该商品信息,显示卷后价格为14.9元,年售数量300+,商品团购详情中显示包房价格为150元,总价150元等该商品详细信息。随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0日16时40分至17时38分对该KTV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提供有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点唱设施,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美团”APP商品使用这些设施。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1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张雪洋、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粘贴单1份,共2张;远程勘验证据粘贴单1份,共3页;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平)远勘字〔2025〕2号1份、共1张;《情况说明》1份,共8页(含收款票据7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商户入驻服务合同》1份(编号ECP7321264)、共8页;远程勘验复查证据粘贴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通过“美团”APP销售收取包房费牟利、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且已下架相关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平顶山市新华区畅响文化娱乐店陈述申辩申请》1份,共1页;《平顶山市新华区畅响文化娱乐店放弃陈述申辩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处罚并无相应自由裁量权标准可执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4067.7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9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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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