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对平顶山市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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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MARLW79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伟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凌云路与和顺路交叉口西南角中骏世界城S-1号楼 |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5〕9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世锋(16040021005)郭祎鸣(16040021001)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6日20时56分,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平顶山市湛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局、湛河区公安分局、湛河区检察院对平顶山市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002房间里有两名消费者年龄偏小,经问询,两名消费者自称叫李某某(男)2011年9月出生和毛某某(女)2010年11月出生,跟随郭姓男子(成年人)一同进入KTV进行消费,郭姓男子称其是为未成年人庆生,购买618元套餐后带未成年人进入该KTV经前台核销后进入房间消费。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平顶山市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平顶山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张国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证据二:平顶山市湛河区鹰城亮歌娱乐中心投资者张国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湛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移送函》1份,共1页;平顶山市公安局曹镇派出所、北渡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电子)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允许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河南省未出台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故无法使用。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 处罚内容 | 1 、 警 告 ; 2 、 罚 款 人 民 币 10 0 0 0 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 1月23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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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