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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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 23341763575B
法定代表人 吕耀普
地址 鲁山县花园路中段交警队对面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2022﹞9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冬冬(16040022032) 吴 涛(16040022031)
违法事实 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27 日存在:1、消毒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主要证据材料 1、2022-09-27提取的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 2022-09-27提取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耀普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3、2022-09-27提取的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 2022-09-27对 鲁 山县 喜鹊 一家商 务 宾馆 有限 公司的 现 场笔 录 ( 编号 : 2022092710313641179101)一份;5、2022-11-24对鲁山县喜鹊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吕耀普询问笔录 一份; 6、现场拍摄照片4张;7、2022-09-27对鲁山县喜鹊 一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处罚依据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 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 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 者挪作他用的;” 2、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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