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万家影城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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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万家影城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3XB7GDXE |
| 法定代表人 | 华冰冰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万家百货大楼第八、九层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3〕1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思旭(16040022046)刘亚军(16040022023)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9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着装出示执法证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万家百货大楼第八、九层的平顶山市万家影城有限公司检查时 发现,1、该单位从业人员黄某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直接为顾客提供售票工作。通过询问值班经理李某得知,该员工为暑期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周,尚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2、卫生监督公示栏内公示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6 日,疑似已超过有效期。 |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1、《现场笔录》(2023年6月19日);2、《监督意见书》(2023年6月19日);3、《询问笔录(李某)》(2023年8月14日)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平顶山市万家影城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姓名)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5、平顶山市万家影城有限公司公共 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 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警告 罚款1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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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