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施工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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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871754596L |
法定代表人 |
付文龙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3〕3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宋戈16040024049;孙保军16040024092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6日12时40分左右,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机械化工厂修理车间厂房维修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这起事故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机械化工厂房屋维修项目“4·16”调查组调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平政文〔2023〕38号):“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意见:这是一起因拆除窗户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作为工程发包方,资质审查不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河南平煤神马中平发展有限公司,并对项目施工过程疏于监管,未履行监管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证据材料 |
1.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河南平煤神马中平发展有限公司,且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于此次工程中不存在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
集体讨论情况 |
有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19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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