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焱坤磁选厂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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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0808207024
法定代表人 徐国栋
地址 鲁山县下汤镇竹园沟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18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双民 16040024089、司新伟16040024097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9我们接到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对重点县“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对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焱坤磁选厂尾矿库)移送的问题,我单位执法人员在跟踪督导,对问题一一梳理。其中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
主要证据材料 1.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执机动12号;3.调查询问笔录2份:(1)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曹龙华的询问,(2)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方奇的询问。证明“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这条问题确实存在。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4年 1月 22 日对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焱坤磁选厂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磁选厂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2. 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执机动12号;3.调查询问笔录2份:(1)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曹龙华的询问,(2)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方奇的询问。证明“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这条问题确实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有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等次 。 按照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的要求:按照行业类别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肆万壹仟(4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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