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扁担山采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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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81758398016P
法定代表人 梁平正
地址 河南省舞钢市庙街乡和岭(冷岗村西30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平)应急罚〔2024〕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沈岩16040024063 王文彦16040024065
违法事实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2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8条问题:核查发现第二项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安全警示标志数量少。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 23〕63 号);:1、现场检查记录;2项目施工现场图片2张;3、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处副处长的询问笔录,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赵浩的询问笔录。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无3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4年 1 月 19 日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扁担山采区立案调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12日对重点县开展“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指导发现该公司8条问题:1、未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2、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安全警示标志数量少;3、未编制 2023 年度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重大事故隐患)4、局部平台未及时清扫;5、采场水坑周边未设置护栏;6、双重预防体系未能有效运行;7、水文地质资料档案不完善;8、采场运输车辆无检测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危化队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项目施工现场图片2张;2、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处副处长石获光的询问笔录,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赵浩的询问笔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载量标准(2021版)》。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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