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利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大利铁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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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大利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大利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36987123407
法定代表人 梁红
地址 鲁山县下汤镇竹园沟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应急罚[2024]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双民 16040024089、段慧娜16040024040
违法事实 2024 年1 月16 我们接到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 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 号),对重点县“六查一打”专项整治暨专家帮扶 指导对河南大利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大利铁矿移送的问题,我单位执法人员在跟踪 督导,对问题一一梳理。其中“露天采场运输道路急弯、陡坡未设置警示 标志和限速标志警示”。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 2、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执机动9号;3、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该单位副经理梁林的询问。证明露天采场运输道路急弯、陡坡有2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警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4 年 01月 17 日对河南大利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大利铁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露天采场运输道路急弯、陡坡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警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函》(非煤督〔2023〕63号); 2、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4〕执机动9号;3、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该单位副经理梁林的询问。证明露天采场运输道路急弯、陡坡有2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该单位有2处未设置警示标志)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等次 。 按照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的要求:按照行业类别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壹仟(11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顶山工行建西支行,账号 170752031920102157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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