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审计局服务指南
来源:平顶山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审计局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账务收支。

5.市级投资和以市级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委、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 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指导全市审计机关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三)法规科(审理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四)计划管理督察科(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管理及审计组织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办理授权审计事项及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及统计汇总等综合工作;承担市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政策跟踪审计科。负责对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市审计机关政策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动态督导、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财政审计一科。负责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有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七)财政审计二科。负责审计相关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九)党群政法审计科。负责市委部门、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市直政法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对市直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科教文审计科。负责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管高校的审计工作。

(十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负责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菅情况,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综合分析研究。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有关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工作。

(十四)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管医院等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五)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负责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质储备等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十六)大数据审计科。负责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负责机关及全市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审计执法开展依据

根据年初审计计划、平顶山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文件开展本年度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审计基本流程

(一)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编写审计调查了解记录。

(三)编写审计实施方案。

(四)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并交接审计资料。

(五)审计取证和编制取证单、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组长出具审核意见。

(七)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九)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编写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代拟稿。

(十二)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

(十三)法规科组织审理。

(十四)提交业务会议审议。

(十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十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并要取得整改的相关证据。

(十七)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六、审计开展方式

现场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对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平顶山市审计局

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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