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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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MA46K0498U
法定代表人 王会敏
地址 宝丰县北二环宝肖路口西北50米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1〕5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7日接市局移交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单(平市监抽移(省)[2021011]),你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指定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为办案人员。
主要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移交通知单(平市监抽移(省)[2021011])1份、抽样通知书(豫监通字(2021)第0000805号,1份、抽样单(编号2021000805)1份,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ECO01N000411037C的检验报告1份,宝丰县昊程加油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友珠调查询问笔录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五十条的裁量基准(4.1.2)“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同意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并处货值金额29786元的1.5倍的罚款44679元,没收违法所得4945.6元,合计49624.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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