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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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39091537N |
| 法定代表人 | 黄庆显 |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镭鼓台下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33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二辉(执法证号豫D01-384854)、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告知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六万元的罚款;罚款计陆万元(6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9-16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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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