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京佳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20115MA1XEWGH3D |
法定代表人 |
冯全服 |
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4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东方星河湾3号楼临街10号商铺一层的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沁园中路店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南京佳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芦荟抑菌凝胶”,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源源补水防止肌肤干燥,充沛营养肌肤丰盈柔滑富有弹力”等用语,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
主要证据材料 |
1、南京佳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4、南京佳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5、外包装印制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广告费用支付情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费用情况) 6、照片3张。(证明依法调查事实及该产品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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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8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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