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赞玛氏百货用品店化妆品标签内容不一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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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赞玛氏百货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3MA9FR1MC5W
法定代表人 曹现伟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899号平顶山万达广场2楼2037号铺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21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为“纪梵希高定香榭红丝绒唇膏”,于今年2月份从广东赞玛氏投资有限公司进货3支,单价219元╱支,共计657元。销售价259元╱支,已经售出1支,剩余2支目前已经退回广东赞玛氏投资有限公司。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商品名称:纪梵希高定香榭粉丝绒唇膏N17,3.4g/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显示,中文产品名称:纪梵希高定香榭粉丝绒唇膏N17。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为“纪梵希高定香榭红丝绒唇膏”,实为“纪梵希高定香榭粉丝绒唇膏N17”,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中文标签与原标签不一致。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卫东区赞玛氏百货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产品照片3张;(证明依法调查事实及该产品情况) 6、门店进货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及该产品货值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0.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3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形较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0元。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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