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百花好生活煤化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带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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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百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百花好生活煤化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MA3X6F6T1X
法定代表人 武增强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水岸佳苑1#楼1楼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2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16040030075、16040030077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由其公司配送了10件散带鱼(生产日期2022.09.27,保质期540),每件185元,总金额1850元,每件是10公斤。2023年1月8日当事人进行了验收,打印了平顶山市百花好生活东商品实物入库单(编号:87365),并且在纸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和电脑记录上进行了登记。验收时当事人按照其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单位卫东区老关冷冻食品批发部的送(销)货单(7263101)、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以及200-300带鱼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宁波石浦麻氏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W20220091),其中镉(以 Cd 计),mg/kg项目实测值是0.0030。 当事人购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鱼4-6(海水鱼)在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3月28日之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2630.6元,盈利是852.07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主动进行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没有收到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的投诉或者举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0公斤散带鱼(生产日期2022.09.27,保质期540),销售金额是2630.6元,盈利是852.07元的事实; 2.卫东区老关冷冻食品批发部的送(销)货单(7263101)、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以及200-300带鱼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宁波石浦麻氏水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W20220091)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其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鱼4-6(海水鱼)查验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武增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亚培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高亚培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检验报告》( SBJ23410000443033511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33511)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带鱼4-6(海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8.当事人打印的电脑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鱼4-6(海水鱼)在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3月28日之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2630.6元,盈利是852.07元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食品召回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召回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2.07元;2、罚款20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2.07元;2、罚款20000元。
适用裁量标准 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查验义务的情况和初次违法、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态度较好。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852.07元;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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