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振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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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郏县振兴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53267728G
法定代表人 张清敏
地址 郏县渣元乡二十里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2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对郏县振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1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KG202303290183-6的92#乙醇汽油检出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接到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该批不合格E92号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3707.39元。违法所得为1862.95元。
主要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现场抽样照片等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4.1.1)“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2023-6-5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13707.39元的1.8倍的罚款,即24673.3元;没收违法所得1862.95元,罚没款合计26536.25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6-1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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