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隐瞒交通事故事实,涉嫌虚构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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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姬**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医保罚决字〔2026〕第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康奎奎(16040035037)付永涛(16040035038)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日7时许,姬**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同吕**发生碰撞事故,姬**在住院治疗期间,隐瞒其伤情系第三方责任事故造成并伪造证人证言,使用医保进行报销共计23509.26元。 |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平卫检刑行意【2026】1号);2.姬**询问笔录一份;3.姬**2024年4月1日-4月16日住院病例复印件一份;4.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适用裁量标准 |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1.暂停姬**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2.处骗取医保基金(贰万叁仟伍佰零玖圆贰角陆分整,23509.26元)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肆万柒仟零壹拾捌圆伍角贰分整(47018.52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3/5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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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