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微医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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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微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1002MA4843Y59C
法定代表人 洪蒙初
地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育英路交叉口西北 侧蓝湾国际大厦401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医保罚决字〔2026〕第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康奎奎(16040035037)、付永涛(16040035038)
违法事实 该院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使用医保基金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其他等1大类5小类问题,涉及违规金额185573.7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6122.27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微医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平顶山微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属于一级私立医疗机构,可在执业许可的诊疗范围内从事相应诊疗活动;3.平顶山微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年、2024年、2025年),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属于平顶山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6.2025年11月18日平顶山微医医院的银行退款回单,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已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费用全额退回的事实;7.平顶山微医医院提供的违规项目病历复印件(部分),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违规事实存在;8.被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平顶山微医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事实及原因。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3、从轻处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通过
处罚内容 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06122.27元(壹拾万陆仟壹佰贰拾贰元贰角柒分整)1倍的罚款106122.27元(壹拾万陆仟壹佰贰拾贰元贰角柒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2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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