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心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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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天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0558302681F
法定代表人 杨德文
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北段路西120号楼附15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林罚决字〔2023〕第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15日,平顶山市天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3750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制穿山甲片1公斤,从2021年1月26日到2023年8月9日,累计销售712.12克,累计销售金额8331.1元。没有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证、没有批准文件,也没有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主要证据材料 平顶山市天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平顶山市林业局关于涉案物品特种及保护级别等相关认定意见和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同意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决定内容。
处罚内容 1、没收制穿山甲甲片200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31.1元。3、处制穿山甲甲片价值2倍的罚款人民币32495.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林业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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