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娜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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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淑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新华区滍阳镇焦庄村4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2〕第2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 执法证号:16040053045;刘耀武 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6日左右,陈淑娜以12500元价格购买周宾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幸福村与周庄村交叉口向西100米处杨树20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20棵杨树砍伐并以14900元价格出售。经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认定被砍伐的杨树所处的土地性质为林地,经鉴定被砍伐的20棵树种为杨树,经测算材积共计34.3799立方米。 |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起诉意见书(平公城(治)诉字[2022]1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新检刑不诉[2022]11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新检意[2022]1号),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区分局《地类证明》,砍伐杨树材积量表,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字[2022]8号),行政执法人员对陈淑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处罚决定内容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陈淑娜自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共40棵树木;2.对陈淑娜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0152元(玖万零壹佰伍拾贰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4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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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