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行政处罚类)
来源:1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行政处罚类)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
名称
责任事项完成责任事项需设置执法责任岗位及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
1典当行违法行为的处罚1.立案责任:具体承办人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决定是否立案。一、具体承办人岗:(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是否予以立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调查案件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4)形成调查报告;(5)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6)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7)依法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8)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9)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业务副科长审核岗:(1)对具体承办人呈报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否予以立案进行审查审查;需立案调查的事项,签字确认;(2)对具体承办人呈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表述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组织参与事后执行监督。
三、 科长审核岗:(1)对业务副科长呈报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事项,签字同意;(2)对呈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表述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进行合法性审查;(3)对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组织调查人员、业务副科长进行讨论,意见一致的,报主管领导签发,意见不一致的,报主管领导决定;(4)组织参与事后执行监督。
四、主管领导签批岗:(1)接收业务科室呈报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
五、组织听证岗:依法组织听证,撰写听证报告,提出意见报送局领导。
六、法制审核岗:对业务提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说明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制机构审核、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组织听证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业务科室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和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法制审核责任:对起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予以公告。
9.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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