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决〔2024〕108号)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1-14 浏览次数: 浏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08

 

   人:胡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区税务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平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9月6日上午在单位办公室写文书时,被笔尖轻微刺点到了左眼眼球。当时有几位同事在场,并劝申请人去医院就医。初始症状仅是视力模糊,申请人并未在意。几天后,申请人眼睛涨疼前往市某某眼睛专科医院诊治,并拍了片子。医生称,由于外力伤及眼球而得了青光眼,从而眼压过高引起涨痛,须配合治疗,治疗后,看效果,但也不能保证治愈,也可能控制不了病情从而引起视力继续下降。经过一段配合治疗申请人未见好转,视力下降许多。2022年10月4日,申请人前往市某某人民医院治疗,同样也不见好转。2023年4月上旬,申请人左眼无光感,失去治愈可能性。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向平顶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人社局工伤科要求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出具受伤时在场的同事证言以及当天工作签到表等证明。人社局工伤科让我回去等结果,中间一年左右,我不断询问认定结果,总是说让我再等等,久等一年多后得到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理由是申请人得了青光眼才导致失明。申请人认为笔尖刺了眼才得了青光眼,而且医生也说外伤会引发青光眼的,这是医学常识。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区税务局2023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不全经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1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及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22年9月6日10时左右,申请人在办公室写文书时,因不小心椅子倾倒,笔尖刺中眼球。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到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做眼部受伤后第一次检查;2022年10月4日,申请人以“眼胀”为主诉到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的初步诊断为:新生血管性青光眼;之后,申请人又多次到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和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就诊。 2023年6月20日,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其诊断为:1.绝对期青光眼(os);2.新生血管性青光眼(os);3.并发性白内障(os);4.玻璃体混浊(os)。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眼部所患皆为疾病,没有诊疗证据能够证明其眼部受到何种外伤、有何种伤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小心椅子倾倒,笔尖刺中眼球。该事件发生后,申请人曾到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和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诊疗资料包括:1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影像学图像一份(彩色,报告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没有眼部外伤结论。);2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门诊电子病历一份(记载的初步诊断为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就诊时间为2022年10月4日);3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初步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继发青光眼, 就诊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4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眼科B 超检查报告一份(报告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没有眼部外伤结论。);5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诊断为新生血管性青光眼绝对期,诊断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以上医学诊疗资料可以证实,申请人没有眼部外伤结论。被申请人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就申请人诊疗有关情况(眼部是否有伤情,及是否存在相关因果关系)专门向眼科专家进行了咨询、调查。经调查证实(有调查结果),申请人申请工伤“事由”为眼部疾病,没有医学诊疗证据证明其眼部受到何种外伤、有何种伤情。其所患眼病不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综上,申请人所患眼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任何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当不予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9日,第三人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为其职工(本案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受伤害经过描述2022年9月6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区税务局建设路税务分局写文书时,由于椅子倾倒,笔尖刺中眼球,伤后于9月21日去往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经治疗无效果,后经诊断左眼失去光感。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2006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变动审批表》、《关于胡某某工伤事故报告》、李某某书写的《情况说明》、医学诊断等材料,其中关于申请人的医学诊断材料有:12022年9月21日,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影像22022年10月4日,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门诊电子病历》32023年6月20日,平顶山某某眼科医院《眼科B 超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42023年8月16日,平顶山市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平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职工眼部所患皆为疾病,没有诊疗证据能够证明其眼部受到何种外伤、有何种伤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在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某某区税务局建设路税务分局写文书时,由于椅子倾倒,笔尖刺中眼球”。对此,被申请人在其《不予认定公民工伤决定书》中已予认定。但是,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对于申请人的各项医学诊断证明材料中没有对申请人眼部遭受外伤的诊疗证据因此,申请人被笔尖刺中眼球是否导致其眼部受伤进而引发其青光眼等眼部疾病,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人社工伤不认字20243号《不予认定工伤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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