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2024〕109号
申 请 人:陈某某,男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申请后,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平建依申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的意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以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处理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布政府信息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开、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系”、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某某城一期,贵州某某某某物业人员配备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人员、小区管水员、公开以上人员资质证件,工作时间安排,各岗位实际人数”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该物业公司归属于被申请人管理,属于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申请人对该“物业公司信息”没有主动公开,申请人依法提起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也应当依法公开提供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存在内容不准确、认定事实不清,明显违反“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要求。被申请人属于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经过充分查询后,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9月14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某某城一期,贵州某某某某物业人员配备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人员,小区管水员,公开以上人员资质证件,工作时间安排,各岗位实际人数”。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全市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指导,未有制作或者获取该申请信息的工作事项。申请人申请的涉及消防和电梯的证件、维护人员资质的信息,企业及相关单位已经公示在小区的消控室和电梯里,物业人员相关信息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该表中“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表述为:“请求公开某某城一期,贵州某某某某物业人员配备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人员,小区管水员,请求公开以上人员资质证件,工作时间安排,各岗位实际人数”。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平建依申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载明:“经审查,描述为‘某某城一期,贵州某某某某物业人员配备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人员,小区管水员,公开以上人员资质证件,工作时间安排,各岗位实际人数’所对应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予处理,特此告知。如有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建议您联系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物业科(联系电话:263****)或卫东区住建局(联系电话:766****)”。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某某城一期,贵州某某某某物业人员配备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维修人员,电梯安全员,消防人员,小区管水员”的“资质证件,工作时间安排,各岗位实际人数”。该信息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平建依申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