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87/2016-00007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主题分类
  • 招生管理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6-09-29 浏览次数: 浏览

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教育资源实际、结合随迁子女数量、结合以往招生工作经验,科学合理地制定各地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和详细的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父母的暂住证,工商经营许可证或用工证明,户籍证明和学籍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安排,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4. 流入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不得加收借读费。所入学校在为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办理学籍、毕业、升学、收费、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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