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公(通)〔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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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10400732480791X/2019-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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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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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公安局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平公(通)〔2019〕6号


各县(市)、石龙区公安局,局属各公安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实现我市城镇落户政策“零门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9〕177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9〕58号)有关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全部放开、应落尽落”的原则,全力引导解决已进城就业、就学或定居的各类人员落户城镇问题,为加快平顶山实现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政策及具体办理要求

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迁入条件限制,取消社保缴交年限和居住年限限制,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只要本人在城镇实际居住、就学、就业的,即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在当地暂时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处或社区公共户口。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可根据我市亲属投靠的有关政策,申请将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随同迁入城镇。

(一)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符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中之一即可)。

(二)在我市城镇实际居住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根据实际居住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租房居住的:(1)租房合同;(2)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其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声明;

投靠亲友居住的:(1)户主的共同居住并同意入户的声明;(2)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在单位公房或集体宿舍居住的:单位证明;

购买单位小产权或国有土地上因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居住的:(1)购房合同;(2)购房缴费凭证;

购买二手小产权房或国有土地上因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居住的:(1)购房合同;(2)原房主身份证、户口簿。

(三)在我市城镇实际就学(小学起算)的,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未成年人在我市城镇全日制公立或私立学校实际就学的,提供以下材料,随法定监护人一同落户城镇:

(1)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

(3)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系统或户口簿不能显示父子、母子关系);

(4)未成年人就读学校证明。

2.成年人在我市城镇全日制公立或私立学校实际就学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落户城镇: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就读学校证明。

(四)在我市城镇实际就业的,可申请在城镇登记落户:

1.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单位等)实际就业的,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单位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体营业执照。

(五)根据户口迁入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即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提供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1.本人在当地有自主产权房屋的,携带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落户到租赁房屋或亲友家的,需提交房东或房主同意入户证明,分别到租房或亲友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4.无法落户以上地址的,按照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入户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服务。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执行,规范服务行为,不得额外增加申请人居住时间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等限制条件,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和超规定索要额外材料,做到按政策管理、按规范服务、按时限办结。

(二)便民利民。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可以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的,不得要求群众再出具证明材料。要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实现马上办、一次办。

(三)广泛宣传。两级公安机关户政、宣传部门结合,广泛运用多种媒体,全面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户籍制度改革,消除疑虑。各级户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学习相关办理政策及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协同推进。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发改、教育、人社、住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不断完善和落实配套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同发力,整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平顶山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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