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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09/2016-00001
  • 发布日期
  • 2016-10-25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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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对象
对市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第0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 浏览

  市民政局:

  按照市政府督查室的要求,由我委协助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关于我市回族公墓建设的有关建议和提案答复,有关政策依据及协办意见如下:

  一、政策依据

  1、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于1993年9月15日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2、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中有伊斯兰丧葬习俗的,应当予以尊重。城市人民政府对有伊斯兰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应当妥善安排墓地,搞好殡葬服务。”

  3、2013年,河南省民委、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具有土葬习俗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族[2013]82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做好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工作。

  4、2015年,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5]15号文件第14款,又要求“……加强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管理工作,通过政策、资金扶持,加快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公墓建设。”“第18款,……将宗教活动场所和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殡葬服务设施及墓地建设纳入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和少数民族群众丧葬习俗需求。”

  二、协办意见

  1、建议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政策要求将回族公墓建设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墓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2、建议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宗委等部门参与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回族公墓建设进行考察、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3、市政府设立少数民族殡葬服务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公益性回族公墓建设和日常管理,以及贫困少数民族群众丧葬等费用。

  4、县(市、区)的少数民族殡葬问题,由市政府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自行解决。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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