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财政局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八)牵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财税、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书记、局长:宁建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上官洪洋

党组成员、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主任:张志明

二级调研员:岳民生

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王红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广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晓红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组、局领导班子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制度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决算有关工作。

(四)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县(市、区)财政决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债务管理科。负责地方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市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计划制定工作;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六)预算绩效管理科。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市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市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预算执行科。组织全市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决算草案;组织实施财政总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八)行政群团科。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九)政法科。承担政法、公安、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教育体育事业科。承担教育、体育、妇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科技文化事业科。承担科技、宣传、文化和旅游、传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十二)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市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消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四)农业农村科。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乡村振兴资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基层财政管理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市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七)税政条法科(税源管理办公室)。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负责拟订税源经济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企业科。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拟订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

(十九)服务业科。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地方金融科。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全市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等有关工作。承担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负贵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

(二十一)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三)财政监督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等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负责市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2627618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长安大道与公正路交叉口西50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