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3-00033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主题分类
  • 食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违规使用“生鲜灯”,鲁山县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次数: 浏览

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鲁山县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迅速开展行动,在各大商超、生鲜店、农贸市场等区域,对肉类、熟食、蔬果等摊位内的“生鲜灯”进行检查。早在《办法》施行前,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过口头提醒、深入超市和农贸市场广泛宣传等形式,提醒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确保生鲜“素颜”上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4日,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仍有商户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当场对某超市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这也是禁用“生鲜灯”新规实施以来,鲁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出的违规使用“生鲜灯”首张罚单。

下一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将“生鲜灯”纳入常态化管理,确保生鲜产品“素颜”出镜,消费者如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