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农机〔2014〕51号
- 索引号
- 12410400005452882N/2015-00007
- 发布日期
- 2014-09-09
- 主题分类
- 农机生产服务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农机局:
为加强拖拉机驾校规范化建设,严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教员队伍素质,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按照《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农机局定于2014年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以下简称《准教证》)审验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2012年12月份以前发放的《准教证》。
二、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审验工作安排在2014年9月9日—9月26日。
三、审验标准
持有《准教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验不合格。
(一)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二)在教学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有关要求进行教学,出现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警告三次拒不改正的;
(三)教练员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发新证的;
(四)教练员驾驶证被注销的;
(五)教练员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涂改、冒领《准教证》的;
(七)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四、审验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审验条件的教员,应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理论教员。
(1)《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审验申请表》两份(见附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准教证》原件。
2.教练员。
(1)《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准教证审验申请表》两份;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准教证》原件。
身份证明原件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二)初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审验标准,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逐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审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农机局科教科,市局审核无误后,签署审验意见。审验合格的,在《准教证》上加盖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有关要求
(一)《准教证》审验是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教学人员素质,加强和改进驾驶培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农机局和拖拉机驾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参加审验人员的情况要逐项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二)对审验不合格的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审验的持证人员,市局将上报省局,省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执教资格,注销其《准教证》,并对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三)各县(市、区)农机局务将审验材料于9月26日前报市局科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