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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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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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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次数: 浏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为什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证明事项范围如何确定

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哪些人群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如何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一)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二)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实施日常监管;

(三)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一)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

(二)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四)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七、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一)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二)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

(三)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综合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四)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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