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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065/202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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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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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2-01 浏览次数: 浏览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2022年4月13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出台过程

市司法局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提清理意见进行沟通确认。2022年8月3日至8月11日,市司法局在官网上就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2年12月2日,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3年1月11日以平政〔2023〕2号印发实施。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重点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建议保留、修订、拟修订、废止或失效的处理意见:

(一)对主要内容符合当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需要继续执行的,按保留处理。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按废止或失效处理。

(三)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起草实施单位已提出具体修订意见的,按修订处理。

(四)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且确有修订必要的,按拟修订处理。

四、主要内容

(一)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2005〕31号印发,平政〔2021〕6号文件修订)等19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7〕59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

(三)对《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四)拟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13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五、措施及要求

列入拟修订目录的文件,牵头修订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决定》要求,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需要修订、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2.解读人:赵晨雁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67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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