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3年8月2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主体责任,并将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要求市县政府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2024年6月17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对《指导意见》要求进行再部署;2024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25号),指定21家银行作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业务的贷款银行;2024年12月31日,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2025年2月24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并召开会议,明确要求:2025年3月底前,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发布,建成通过线上端口和线下窗口等多方式的常态化受理模式,为“坚持以需定建、以需订购”政策落地提供参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从解决最有需要的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入手,逐步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主要内容和依据
《管理办法》共6章24条。主要依据为国务院《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房源筹措方式。新建房源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在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收购房源包括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存量闲置住房,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的保留不变。
(二)保障资格认定条件。主申请人取得市中心城区户籍1年以上,或取得市中心城区户籍不满1年,但在市中心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三)规范运营和封闭管理。明确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的禁止条款以及被收回或回购的条件。
(四)严格监督管理。对保障对象以及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杜绝道德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单位: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平顶山市房产事务中心住房保障事务科
联系方式:0375-2633626;0375-263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