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基金服务发展大局、推进产业提升、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市于2025年6月印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5〕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免责办法》。两项办法的出台是我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财政意义
两项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等文件精神,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和运作政府投资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核心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领域的资金不足问题,同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激发各方参与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从财政视角看,《实施办法》和《免责办法》的出台具有三重重要意义:一是优化财政投入方式,通过基金化运作改变传统财政补贴、无偿投入模式,实现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滚动发展;二是杠杆效应,通过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三是风险防控,通过建立科学的尽职免责机制,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不敢投、不愿投”问题。这些办法共同构成了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一体两翼”——以基金实施办法为主体,以尽职免责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为两翼,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为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实施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一)基金规模与出资结构
基金目标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出资结构体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市政府出资80%(包含部分县区政府及市城投集团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出资2%,并负责募集剩余18%的社会资本。这一出资结构凸显了财政资金在基金中的主导地位,体现了平顶山市通过财政引导产业发展的政策决心,同时也对资金的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压力得到释放,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管理机构参与基金运作,借助其专业能力实现政策目标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防范风险、绩效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
受托管理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确定基金运营方案,通过遴选招标方式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等。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工作,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等。
基金工作专班: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基金工作提供服务支持,协调解决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负责投资战略规划和投资方向确定,筛选推介地方优质项目,为基金公司投资项目选择提供支持,并对基金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基金工作专班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三)投资方向
基金重点支持平顶山市域内的新材料、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这一投资范围设定体现了地域聚焦、产业导向、政策优先等财政政策考量,既确保财政资金服务于本地经济发展,又与平顶山市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相契合,同时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体现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平顶山市域内指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市内的企业、拟在平设立区域总部、研发基地或拟将生产基地迁移至平顶山市作为投资条件并予以落实的市外企业,以及我市龙头企业产业链相关市外企业。《实施办法》并未设置硬性的“返投比例”,而是采用“主要用于支持平顶山市域内”的导向性表述,这与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政策中“放宽基金返投要求”的精神相一致。这种灵活安排既考虑了基金市场化运作的需要,又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引导资金服务于本地产业升级。
(四)管理机制
投资方式灵活,可采用直接投资或设立母子基金模式,其中:直接投资模式为基金直接对项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适用于规模较大、较为成熟的项目;母子基金模式为基金作为母基金,与各级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这种双轨并行模式赋予了基金更大的操作灵活性,能够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基金设立后,将从大力发展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出发,存续期设置为最长15年。
在投资退出方面,基金遵循市场化退出机制,根据不同投资项目采取差异化原则,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回购、并购重组等合理方式。多元化的退出安排确保了财政资金在完成政策使命后能够及时退出回收,实现资金的循环使用和保值增值。
(五)激励与考核机制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和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与基金管理费支付直接挂钩。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费支付:财政部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已批复累计尚未收回政府出资额的2%。其中1.5%作为基本费用当年度从基金中提取,0.5%作为浮动费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这种结构化管理费支付方式既保证了基金管理机构的基本运营需求,又提供了绩效改进的激励。
2、收益分配机制: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待全体出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府出资超出预期目标收益的,按不高于超出预期目标收益部分的3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分档奖励(评价结果优秀奖励30%,良好奖励15%)。这一让利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基金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是财政资金激励作用的直接体现。
三、《免责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免责办法旨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解决相关人员“不敢投、不愿投”的问题,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办法适用于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的决策和执行人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尽职免责的适用条件
适用尽职免责需同时满足六项基本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履行完整决策程序、建立并执行风控制度、未谋取私利、及时止损减损、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这些条件为免责划定了清晰边界,既鼓励大胆创新、勇于作为,又防止将免责机制异化为保护失职渎职的“护身符”。
(三)具体免责情形
办法明确了五种可免责情形:因政策调整或决策部署变化导致未达预期;因不可抗力导致亏损;在无先例情况下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基金整体运作良好仅个别项目亏损;以及经“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特别强调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追责依据,符合投资基金运作规律。
(四)认定程序与结果应用
尽职免责认定由基金工作专班负责,流程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三个环节。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免除责任)、“基本尽职”(酌情减免责任)和“不尽职”(启动责任追究)三类,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允。
四、结语
《实施办法》和《免责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平顶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从传统直接补贴向市场化、专业化基金运作模式转变。其核心创新在于建立的尽职免责机制,为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容错预期,破解了“不敢投、不愿投”的难题,从而激励基金大胆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推动平顶山在创新财政金融支持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将为我市“两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文发布同时,废止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投资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和平顶山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5〕11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和《免责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科室为平顶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解读人周卫平,联系电话:0375-262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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