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17〕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2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8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5号)等有关精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工作,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1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同时对取消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与承接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有效实施,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要创新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docx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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