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政〔2018〕1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08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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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7 浏览次数: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3月23日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2日



平顶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着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着力加强政务诚信监督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2.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各部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3.坚持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和承诺,为社会做出表率。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4.坚持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构建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管,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管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上半年,平顶山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行,市、县、乡三级具备网上行政审批能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实现全覆盖,政务失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归集共享,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到2020年底,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广泛应用,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运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全市良好政务诚信环境基本形成。

二、任务分工

(一)全面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1.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探索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政府工作人员法治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对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和单位。

2.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务信息公开时效。在市、县两级门户政府网站集中展示并动态更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平顶山”网站建设,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平顶山”和“信用河南”网站。以“互联网+政务运行”为抓手,加快政府部门间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加快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工作,建立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

3.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探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承诺,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并纳入政府部门及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各部门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如败诉率、败诉原因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诚信水平考核的重要标准,对行政败诉案件中发现的失职渎职、不守承诺、朝令夕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由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政务失信违约事件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政府失信违约问题,保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

4.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精简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运行”,推进政务实体大厅与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多渠道结合,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新模式,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坚决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

5.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政务诚信建设示范,大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政务信用管理

6.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教育手册,将政务诚信纳入各级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记入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7.建立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推进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各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实现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单位。

8.建立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各级、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追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运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9.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0.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执行人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综合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

11.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12.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应用政务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通过“信用平顶山”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13.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制度,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受到的财产及合法权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部门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要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纪检监察、司法、执法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和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部门。

14.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资产负债表,强化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将各级政府欠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平顶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加大追究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

15.加强政府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推动政府统计部门履职尽责、科学调查、依法统计。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及时有效查处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等部门。

16.加强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乡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开展诚信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构建政务诚信建设监督体系

17.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要对其部门政务诚信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与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18.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提高行政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

19.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民生服务热线、市长热线、邮箱等民意诉求渠道,加大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20.探索建立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政务诚信大数据实施监测预警,对各部门、基层政府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政务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失信联合惩戒、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政务诚信管理制度。

(三)加强跟踪考核。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建设跟踪评估考核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市直各责任单位要分别将上半年、全年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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